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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12 19:2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性、特定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殊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特殊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因以下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死亡;

2.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财产损失严重(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等政府部门对财产损失程度予以证明,如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等政府部门无法开具证明的,提供其(政府部门)电话(由学校部门)核实记录情况也可作为证明依据);

3.其他突发性、特殊性原因。

(二)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以下专项补助申请:

1.路费补助。寒、暑假期间无力负担往返家校路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路费补助。

2.伙食补助。伙食补助对象是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生因参加违法或违规事件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因被盗、被骗等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在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助范围之内。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原则上,学生每学年最多可获得一次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住院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不超过3000元(含3000元);

2.学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的给予慰问金5000—10000元;

3.以上临时困难补助均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如遇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后决定是否给予相应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一次性发放到获助学生银行账户。

(二)专项补助标准:

1.路费补助标准。广西区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100元/次;广西区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300元/次。路费补助一学年两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2.伙食补助标准。每次不低于50元,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校园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如疾病证明或诊断证明、医院收费票据、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鉴定、残疾证、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并将材料递交至所在教学单位。

(二)教学单位审核

1.辅导员核实:教学单位辅导员认真核实申请学生的情况及申请材料;

2.分管领导审核: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签,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

2.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集体进行研究讨论,会议通过后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资助经费开支会议纪要》,最终确定补助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

(一)专款专用。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性、特定的经济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资助。特殊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八条  受助学生应努力学习、自立自强,凭借自身努力,获得奖学金或参加勤工助学,主动改善经济困难的状况。学生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教学单位辅导员及资助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获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对学生加强励志感恩教育,鼓励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克服困难,自立自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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