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受资助者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已完成当学年注册手续且已缴清住宿、教材等费用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如受资助者的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须由其档案所在单位提供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后,方可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每学期发放5个月),通过银行直接转入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扣学生应缴纳学费。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资产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日常管理。每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经教学单位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交由财务资产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受助学生银行卡造册登记表、助学金材料、年度发放汇总表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
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籍之日的当月起开始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