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4〕78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中,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助管津贴及辅导员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三助一辅”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申请者须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且已注册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其中,除有半年以上大学课堂教学经历的研究生外,一般均应在二年级方可申请助教岗位。
第四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必须经过导师同意。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担任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管、助研,统称“三助”):
(一)助教岗位:承担本科生的部分课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助教岗位由各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且研究生在承担课程教学时,必须有导师在场指导下进行。
(二)助管岗位: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也称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助管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设置详见《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三)助研岗位:承担除研究生本人学位论文研究课题以外的科研工作,协助导师或科研项目组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或项目组负责人的要求确定。助研岗位由导师提供,从科研项目中支出助研津贴。
第六条 研究生“一辅”工作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担任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兼职辅导员根据学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选聘,原则上每学年一聘,由学工部(处)统一招聘。具体设置详见《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研究生。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需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报名登记表》:
(一)助教岗位申请由各教研室于每学期中,按照导师推荐、有关教研室受理、系主任审批、开课单位组织开展试讲工作的程序进行选聘,选聘结果应报至教务处批复,并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助管岗位申请程序严格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助理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规定施行;选聘结果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助研岗位由设岗单位按照实际情况选聘,选聘结果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辅导员岗位申请程序严格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施行;选聘结果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一辅”工作:
(一)违反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一辅”岗位职责的。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核准,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中止登记表》,于工作中止后一周内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助教岗位中止需同时报至教务处备案,辅导员岗位中止需同时报至学工部(处)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各设岗单位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考核表》,于聘用结束后一周内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六章 岗位津贴标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聘用的研究生助教津贴、助研津贴由设岗单位在其项目专项经费中列支,助管津贴、辅导员津贴在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根据工作任务和考核结果确定。“助教”岗位津贴平均标准为:不低于20元/课时;“助管”岗位津贴平均标准为:不低于12元/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岗单位与助研学生协商决定;“辅导员”岗位津贴平均标准为:工作日期间1500元/月,寒暑假期间工作按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工作时间不能少于工作日的50%。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