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大学生的特殊医疗需求,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在校期间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超出医保适用范围且无法承担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经费来源: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助困资助专项资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助资金。
第四条 发生大面积爆发性、流行性疾病时的医疗救助,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划拨专项资金。
第二章 救助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学校每年发放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额度为6000-30000元。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病情严重,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花费数额巨大,且符合以下情况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一)已参加医疗保险,在扣除报销金额之后,个人在广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1倍或个人在广西区外公立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3倍。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个人在广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3倍,或个人在广西区外公立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6倍。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负担治疗费用,符合以上第1或第2种情况,且个人在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相应起付金额的50%。
第七条 学生因参加违法或违规事件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救助范围。学生参加非学校教学活动所造成的伤残、疾病等,原则上不在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仅能获得1次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因重大疾病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如疾病证明或诊断证明、医院收费票据、住院结算单、医疗保险审核单或报销单、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
(二)教学单位初审。教学单位在对申请对学生的详细情况进行核实和了解,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后,在《广西艺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递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召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根据申请人医疗费用情况及家庭经济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条 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采取集中审批工作制,非寒暑假期间,每月均受理学生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收到学生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于20个工作日之内,协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银行将救助金一次性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审批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管理学生特殊医疗救助工作。对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情况的获助学生,一旦发现,将追回全部救助款,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特殊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占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应坚定战胜疾病的信心,谨遵医嘱,积极治疗。学生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教学单位辅导员及资助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获助学生的病情发展及治疗情况,给予学生有效的人文关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