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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7 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经我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及各教学单位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及时将勤工助学岗位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用工部门、单位提交的拟招聘人员名单信息,并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岗位的确定和有效时限

(一)固定岗位的确定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上一学年度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勤工助学用工情况和学校目前的实际情况,按照“按需设置,效率优”的原则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并及时公布。学生助理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2.如有特殊情况需增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工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用工原因,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未经申报批准而擅自设岗聘用学生助理的,视为用工部门(单位)自行聘任,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部门(单位)自行承担。

(二)固定岗位的有效时限。固定岗位设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审批的时间期限为准;固定岗位设定时间超过一年的,需每年招聘确认一次。

(三)临时用工的管理。勤工助学临时用工是指部门(单位)在遇紧急任务且固定岗位学生助理无法如期完成的情况下,临时使用其他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临时用工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原则上每月临时用工量不能超过本单位(部门)用工总量的20%

临时用工由用工部门(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报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工申报表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任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秋季学期发布招聘通知,公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任信息,同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举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进行双向选择。申请岗位的学生登录“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意向用工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用工部门(单位)在系统上对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名单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后,用工部门(单位)将系统中导出的《广西艺术学院        学年度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报名登记表》及与学生签订的《广西艺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务协议书》一同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和公示。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校内勤工助学

第二十六条 固定岗位和临时用工的劳酬按当月实际用工量计算,计酬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12元,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

临时用工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单项5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即可;单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单位)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于用工当日工作结束后由用工部门(单位)如实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  月份)固定岗位用工登记表》并经负责人签名确认。使用临时用工的部门(单位)在用工结束后如实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  月份)临时岗位用工登记表》和《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  月份)临时岗位用工汇总表》并经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用工部门(单位)在用工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可依假日时间后顺延)将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  月份)固定岗位用工登记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延至下月处理。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从学校助困资助经费列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可依假日时间后顺延)。

校外勤工助学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九章  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受聘学生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被取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用工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可暂停或取消该部门(单位)的用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受聘学生或用工部门(单位)一方如出解聘申请的,需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解聘申请登记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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