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广西艺术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执行,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执行,学校根据参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等综合因素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春季学期可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为开学两个月内。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三)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四)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孤儿学生;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单位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教学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教学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提出申诉,教学单位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人对教学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单位。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推荐,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及纪律处分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各教学单位应及时提出取消其受助资格的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停止其国家助学金发放;对于未能及时掌握受助学生异动及纪律处分情况,导致国家助学金仍正常发放的,各教学单位因及时提出取消其受助资格的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进行追回。
本科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