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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7 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的要求,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勤奋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学费缓交减免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费缓交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费缓交减免工作的组织开展、汇总审核,各教学单位负责学费缓交减免的推评、初审及学费缓交的后续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对象:

学费减免申请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研究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如数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学费缓交申请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研究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如数缴纳学费的学生。

学费减免和学费缓交两者不可同时申请。

本办法所指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教材费等。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生活俭朴,不挥霍浪费,无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

(二)申请当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取消其该学年申请学费减免资格。

第三章  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1%。学费缓交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2%

第六条 学费减免额度指当学年未如数缴纳的学费部分(已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不包含在内)。具体减免额度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已受资助情况来定。

对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其学费减免按照学校平均学费的标准予以减免。

第七条 缓交减免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生学费缓交减免按学年进行申请。每学年秋季开学受理一次申请,并于10月底前完成缓交减免的审批工作;其中一年级新生在入学当年秋季学期仅能申请办理学费缓交,学费减免需于入学当年春季学期申请办理,并于4月底前完成减免审批工作。

(二)符合学费缓交减免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递交《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或《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三)教学单位对申请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学生的表现进行鉴定,并在《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或《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进行初审和签字,同时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汇总表》和《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汇总表》。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拟学费缓交减免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报名单至校财务资产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各教学单位备案。

(六)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缓交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学期,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的,可视学校统一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情况而定,补交学费的后续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落实。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生学费缓交减免的申请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学费缓交减免审批结果有异议,可以实名向所在教学单位、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逐级提出申诉。经核实属弄虚作假者,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费缓交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学费的,由教学单位负责催交,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资产处学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和教务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有恶意拖欠学费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不再同意其学费缓交申请。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获得缓交减免资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一经发现获得学费缓交减免资助的学生存在不当消费行为,将取消学费缓交减免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专门解决学费的相关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予以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 学生学费减免资金从学校助困资助经费中列支。减免款项用于抵减学生当学年所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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