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广西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的要求,切实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扶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二)坚持扶困、助学、育人;
(三)注重对学生隐私的合理保护;
(四)鼓励学生自强自立、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资助项目
(一)国家资助项目: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
(二)学校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缓交减免,特殊困难补助,新生“绿色通道”,特困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慰问和其他资助等。
第四条 经费来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所需经费从我校助困资助经费中列支,即我校按5%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并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属于上级财政拨款的资助项目,从上级财政拨款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其中,全日制本科学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政府相关规定,设立有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等多项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以及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多项面向全体学生的奖、助学金。具体内容参见相关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另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八条 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对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之前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第三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九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制度参见《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费缓交减免
学校对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研究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如数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实行学费缓交减免政策。缓交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含住宿费),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已受资助情况确定学费缓交期限(学费缓交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和减免额度。具体制度参考《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性、特定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殊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具体制度参考《广西艺术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新生“绿色通道”
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视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既要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无障碍地顺利入学,又要保障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特困生奖学金
特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上一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特别困难”且品学优良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特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学费的50%(对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其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同专业标准予以奖励),且名额为全校上一学年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总数10%。具体制度参考《广西艺术学院特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资助
(一)求职就业指导
1.脱贫户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对帮扶对象的生源地、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单位及就业的意向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跟踪记录,在各类就业招聘洽谈活动中给予重点推荐;
2.实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对应各位毕业生,建立“三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对每一位精准帮扶就业对象提供至少3个工作岗位信息、岗位薪酬不得低于每月2000元、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帮扶措施。
(二)就业创业帮扶
1.对入选“选调生”项目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对到国家基层项目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4.以我校学生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创办经济实体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资助费用3000元。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慰问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开展走访、调研、慰问等帮扶工作,重点慰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
第十六条 其他资助
学校对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定的指导帮扶和物质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上级政策要求,适时调整资助标准。资助标准调整后,上述各项资助政策按新标准施行。
第十八条 根据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实现资助帮扶对象有进有出、信息真实完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确保其获得有效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资产处、审计处要加强对助困资助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杜绝弄虚作假及套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财政资金行为。
第二十条 以上资助措施的具体施行和内容参见国家、政府及学校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