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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任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1 10:18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任

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在学校行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部门工作中设置的,由学生承担辅助性工作的勤工助学岗位。受聘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简称“学生助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已注册的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经我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 岗位类型

(一)按照岗位设置周期划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其岗位设置要求如下: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学年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2、临时用工是指不具有长期性,临时参加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按照岗位性质划分为行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岗位的确定和有效时限

(一)固定岗位的确定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上一学年度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勤工助学用工情况和学校目前的实际情况,按照“按需设置,效率优先”的原则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并于每年11月公布。

2、如有特殊情况需增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工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用工原因,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未经申报批准而擅自设岗聘用学生助理的,视为用工部门(单位)自行聘任,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部门(单位)自行承担。

(二)固定岗位的有效时限。固定岗位设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审批的时间期限为准;固定岗位设定时间超过一年的,需每年招聘确认一次。

(三)临时用工的管理。勤工助学临时用工是指部门(单位)在遇紧急任务学生助理无法如期完成的情况下,临时使用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原则上每月临时用工量不能超过本单位(部门)用工总量的20%。

临时用工由用工部门(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报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工申报表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有效。

临时用工单项10万元以内的经费开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单项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学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广艺政发〔2017〕240号)和《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艺政发〔2017〕427号)施行。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发布招聘通知,公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任信息,同时举办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现场招聘会进行双向选择。申请岗位的学生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报名登记表》后向用工部门(单位)报名,用工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及《广西艺术学院  -  学年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申请汇总》表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和公示。

第四章  劳酬管理

第九条 固定岗位和临时用工的劳酬按当月实际用工量计算,计酬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10元,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用工部门(单位)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于用工当日工作结束后由用工部门(单位)如实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并经负责人签名确认。使用临时用工的部门(单位)在用工结束后如实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集体用工(临时)登记卡》或《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    月份)工作量登记卡》并经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单位)在用工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可依假日时间后顺延)将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延至下月处理。

第十三条 劳酬原则上按月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15日发放勤工助学报酬(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可依假日时间后顺延)。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四条 受聘学生出现违反《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被取消参加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对用工部门(单位)违反《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可暂停或取消该部门的用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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