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参评对象、条件、比例和评分标准
第三条 参评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一年级除外),无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五)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及“助教、助研、助管”等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上一学年休学的学生;
(二)读研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未取消者;
(三)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注册手续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注册手续的,无特殊原因未交清住宿、教材等费用的。
第六条 等级及金额
1. 一年级研究生:按照在校研究生人数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000元/人。
2. 二、三年级研究生:
第七条 评分标准
以“课程成绩”、“学术科研、创作展演”和“社会实践”考核项目加权确定获奖等级。各教学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学科和学生特点,充分考虑各培养类别、各学习阶段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各项目权重。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流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其中,所有获得加分的项目均要求为上一学年获得,且均应有证明材料(如成绩单、证书、发表期刊复印件、相关文件等),公示名单、用稿通知不作为证明依据。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其研究成果不可重复使用,每人每年只可评一个等级。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年为评定单位,按照本人申请、教学单位评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校主管领导、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团委、研究生处、财务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对各教学单位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选,拟定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职责为:负责根据《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审核及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经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教学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教学单位收集获奖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财务资产处通过银行发放学业奖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获奖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教学单位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各教学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研究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参评学年内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
(一)有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需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经查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其他与参评条件不符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