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该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 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方可申请。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优先评选在校期间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综合素质测评评定等级为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含10%),但是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本专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学校一级颁发的其他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广西艺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团委、教务处、财务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负责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并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的评审委员会由各教学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在既定的评审细则范围内,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流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递交《(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支撑材料。
学生提供的支持材料中成果、奖励或荣誉要求均为近两年获得。其中,论文以所在发表刊物正式发行为准,用稿通知函不计入个人成果;参加比赛、展演或获得荣誉的,以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实物为准,如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尚未下发的,可提供主办单位官方出具的相关权威证明。主办单位官方网站所公布获奖名单于公示期间不计入个人成果。
第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各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后,推荐学生名单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教学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推荐和初评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