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量化标准是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评选范围内位于前40%(含40%)或班级评选范围内位于前20%(含20%),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本专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学校一级颁发的其他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支撑材料。
学生提供的支持材料中的奖励或荣誉要求均为近两年获得。其中,参加比赛、展演或获得荣誉的,以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实物为准,如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尚未下发的,可提供主办单位官方出具的相关权威证明。主办单位官方网站所公布获奖名单于公示期间不计入个人成果。
第八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单位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全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教学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提出申诉,教学单位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教学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流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推荐和初评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