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创新能力,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且按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及“助教、助研、助管”等实践活动;
(五)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六)学习成绩优异,申请者在校期间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非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七)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理论类研究生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领域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技能类研究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展、演,或在本专业领域内相当于省级及省级以上组织的展、演,获得优秀奖(含)以上的名次;
2. 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专业比赛奖励;
3. 获得本校校园文化艺术节一等奖(含)以上;
4. 主持省级(含)以上科研创新项目并已结题。
(八)符合所在教学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五条 申请者提供的成果、奖励及荣誉要求均为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其中,论文以所在发表刊物正式发行为准,用稿通知函不计入个人成果;参加展演,以获奖证书实物为准,主办单位官方网站所公布获奖名单于公示期间不计入个人成果。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被破格录取的一年级研究生新生不参与当年次评选。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校主管领导、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团委、研究生处、财务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下设办公室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院长、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副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审核及初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在既定的评审细则范围内,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各教学单位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教学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对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监督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支撑材料,向所在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流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后,推荐学生名单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上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教学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在校期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已获国家奖学金将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解释。